學位評定工作基本操作規範

學士學位辦理程序

(一)學生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公示;

(三)校學位辦彙總、複核;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注意事項:

1.所有拟授學位學生的審核資料(資料上簽署:“經系學位分委員會審核,拟對****名學生授予學士學位。系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字,日期),附詳細清單,學生親自簽名确認。

2.對已經申報畢業,但不能獲得學位的學生,要準備詳細表格。包含學生基本信息,什麼原因不能獲得學位,及不能獲得學位的原因(所對應的文件條款)

附詳細清單,學生親自簽名确認。簽署“經系學位分委員會審核,拟對****名學生不授予學士學位。系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字,日期

對結業學生的情況說明,需要詳細信息。附詳細清單,學生親自簽名确認。簽署“經系學位分委員會審核,拟對****名學生作結業處理。系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字,日期

所有未畢業,未結業的在籍學生(延期學生)上報詳細表格(包含學生基本學生信息,應修學分,已修學分,未修學分,未修模塊(課程),并備注特殊信息)附詳細清單,學生親自簽名确認。系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字,日期

3.按照學位辦公室規定日期上交以上所有材料,逾期材料不再收取。

4.規定日期的次日,未按時上交材料的系部,由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直接向校學位委員會主席說明原因,并于當日交齊所有材料。

5.規定日期後第三日,召開各系部協調會,對特殊情況進行分析,處理。

6.規定日期後第五日,召開院學位評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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