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2018-11-23作者:設置

院行政〔2017216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金年会校風學風建設,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據《金年会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适用于在我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專科學生。留學生、各類成人教育學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學生考試(考核)違紀情況的判定、處分遵照《金年会學生考試(考核)違紀處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或學生所在院(系)應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章  處分種類及适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校紀校規,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錯誤性質,視情節輕重、認錯态度、悔改表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二)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處或學生所在院(系)可給予違紀警示、通報批評,幫助其認識并改正錯誤。

       第六條  受學校警告處分以上者,取消學年内各種評獎評優的資格

       第七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出現違紀行為,受到學校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必須辦清離校手續(提出申訴的學生暫緩辦理)。因受處分學生個人原因緻處分決定無法送達給其本人的,學校将處分決定寄送受處分學生的近親屬,并通知其代為辦理離校手續無法送達本人或寄給近親屬,或雖寄給近親屬但近親屬不願為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學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條  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效證據包括下列形式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人證、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違紀學生的書面陳述材料、檢讨書申辯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證言;

(五)學生所在院(系)提供的、經核實的關于該生違紀事實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複議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群體中的組織、策劃者;

(二)違紀後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者;

(三)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者受處分後對受害人、老師進行語言威脅、行為威脅

(四)故意為他人做僞證、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隐瞞錯誤事實真相者;

(五)在本校已受過處分而再次違紀者;

(六)同時犯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者;

(七)糾集校外人員、或夥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者;

(八)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

(九)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

(一)違紀行為情節特别輕微者;

(二)因過失違紀者;

(三)無法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者;

(四)在違紀事實發生後,學着手調查之前主動交待或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

(五)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

(六)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者。

第三章  處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條  涉及學生學籍和考試的學生違紀行為由教務處負責處理,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由學生處負責牽頭處理。

      第十三條  對學生違紀事件的調查取證,一般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考試違紀的由教務處負責。

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合法、公正,尊重被調查人的隐私權。進行調查取證的人數應不少于兩人學生處、教務處工作人員、院(系)負責同志、輔導員或班主任、學生幹部等組成,詢問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并進行筆錄,經被調查人确認簽字。凡需對當事人的身體、物品、住處等進行搜查取證報請公安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對學生執行違紀警示,由學生處或學生所在院(系)開具書面警示單。

對違紀學生在本院(系)進行通報批評,由所在本院(系)決定,報學生處備案;對違紀學生在全校範圍内進行通報批評的,由學生處或教務處決定,以部門文件發布。

      第十五條  對學生的違紀情況(學生考試違紀除外)給予處分,一般由所在院(系)提出初步意見,學生處審核,學校領導批準。對跨院(系)學生的違紀事件由學生處協調處理。

對違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必須分别由所在院(系)或部門委員會議和學生處或教務處讨論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讨論決定,事先應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教務處有權在征求相關部門和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意見的基礎上,直接提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有違紀情況,應及時處理。案情複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或公安部門協助調查。保衛處或派出所調查清楚後,将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及學生處或教務處,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學生所處院(系)不得隐瞞不報,不得延誤處理。相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内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有權對相關單位不處理或處置不當提出異議,并要求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内重新處理并上報,延遲上報、不報的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在提出處理、處分意見後,學生處或受處分學生所在院(系)需告知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應及時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條  處分決定以學校文件形式下發,并及時在校内予以公布(對涉及個人隐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除外)。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處分決定做出後,由學生所在院(系)将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告知其享有申訴的權力。處分決定由學生本人簽字,同時應有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簽字。受處分同學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工作人員(兩名以上)在該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特殊情況不能直接送交學生本人簽收的,可以采取郵寄學生親屬或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學生的申訴處理按《金年会學生校内申訴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除開除學籍以外的處分,處分期12個月為限,從下達處分決定之日算起處分文件中注明的以注明時間算起);處分期滿,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成立專門機構負責考察評議學生處根據對學生申請、院(系)評議情況進行審核決定是否按期解除處分,如有必要時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受到除開除學籍處分外的畢業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有突出進步表現者,可根據上述程序,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後提前終止處分處分執行時間不能少于6個月)

(一)受處分後所修課程平均成績為良好以上;

(二)畢業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并被錄取;

(三)報名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特崗教師”等志願服務并被錄用;

(四)有見義勇為行為或立功表現受到表彰;

(五)個人獲得或代表學校獲得省市、校級(含校級)以上個人或集體表彰、獎勵等;

(六學校認定的其他可以提前解除處分的條件。

第四章  分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規定,嚴重影響學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未達到刑事或治安管理處罰者、違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受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出入校區公共場所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司法機關判定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或學提出的查驗、篩查、預防、控制措施者,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分别給予相應處分:

(一)制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藏匿、觀看、複制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參與集體觀看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經司法機關确認藏匿、販賣、吸食毒品者,販賣、吸食一般麻醉品者,校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依法協助司法機關處置。

      第三十條  偷竊或出賣公章、保密文件、檔案、試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私自在互聯網上(包括局域網)開設BBS者 ;

(二)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組織建立不健康主頁、網站者;

(三)利用網絡造謠、傳謠、散布他人隐私、惡意攻擊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公共管理系統或使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資源者;

(五)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

(六)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及功能進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

(七)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他人攻擊、入侵計算機系統,或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者,其中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

(八)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者。

      第三十二條  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賭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酗酒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酗酒或組織飲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發事端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策劃、唆使者,行兇報複者,在打架過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糾集團夥行兇者,糾集校外人員入校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因成績、處分、就業等原因威吓、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職工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侮辱、威吓他人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威吓他人、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上課、政治學習、實驗、實習、設計或參加軍訓、勞動、社會實踐、運動會等活動中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15至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20至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30至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學期内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二次可作為曠課一學時累加,根據累計數給予相應的處理;

(七)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者,并視其情節,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卻因特殊緊急情況急需離校或不能及時返校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補辦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和勞動等活動者,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 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曠課時間,學生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期間,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八)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後,又繼續曠課者,應累計其處分前的曠課學時數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課堂管理規定、擾亂課堂秩序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校内哄鬧、砸、燒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二)妨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或學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辦事者;

(三)破壞學公共設施者或危險标識牌的;

(四)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蓋公章,塗改、僞造證件、證明、檔案,篡改學習成績等虛假行為者;

(六)為違紀者通風報信、提供僞證者;

(七)在教室、公寓内公共場所進行賭博活動者;

(八)未經學院有關部門許可,在校内擺攤設點進行營業性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九)在校園内飼養貓、狗等寵物,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

(十)在公共場所和學生宿舍出現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十一)參與封建迷信、暴力、兇殺、恐怖等宣傳活動,教唆犯罪者;

(十二)打騷擾電話或通過手機、網絡發黃色短信、散布謠言者;

(十三)在校園内亂張貼、散發小廣告,經教育不改者;

(十四)違反公共集會、體育比賽和其他公共場所紀律,幹擾活動正常開展的;

(十五)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

(十六)在新生入學報到或老生返校開學期間,通過脅迫、誘騙等手段向同學推薦辦理電話卡、水卡、報章雜志及輔導班等違法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視違紀情況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惡劣者從重從嚴處理,直至移送公安機關。

(十七)違反校園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者。

      第四十條  有違反《金年会學生公寓管理辦法》所列禁止條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有下列行為者,從重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未經學院批準,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發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用電、防火規定,使用明火、加熱器具和大功率電器,私拉電線,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後果者,除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男女生互訪規定、晚歸爬牆或偷窺異性,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校園内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亂倒污水、垃圾,亂扔酒瓶等雜物,影響校園安全文明環境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加重處分;

(六)違反《金年会學生宿舍空調使用和管理規定》違規使用或破壞空調,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蓄意破壞電梯者,除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禁止在寝室、教室等禁煙區吸煙,在禁煙區吸煙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屢教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無視校紀校規和安全管理規定,翻越學校圍牆出入校園,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金年会學生證、校徽管理辦法》,将學生證轉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盜用他人學生證實施不良行為者,或弄虛作假,擁有兩本以上相同學生證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和學各類獎學金、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各種資助金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學勤工助學相關制度,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凡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外,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條文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凡學校學生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本辦法沒有明确列出處分标準的,由涉事學生所在院(系)或學生處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後給予學生處分。學生處負責根據違法違規情況制定處分細則補充至本規定。

      第四十七條  辦法2017年9月1日起,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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